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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士入出境手续
发布时间:2007-3-19 14:28:43      访问数:

厦门口岸签注 / 签证

1、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可直接抵达厦门口岸(高崎国际机场、厦门和平码头)申办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壹次入出境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签注(在其所持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上签注),申请时须交验其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其所持证件签注有效期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2、港、澳居民

未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来往大陆处理紧急事务的,入境时可申请办理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壹次入出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时须交验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3、华侨

华侨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因证件逾期又来不及在外办妥延期手续的,入境时可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时须提交定居国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再入境证件。

4、外国人

因来华处理紧急事务来不及在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办签证的,凭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有效的普通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相应的签证。其中,申请访问签证(“ F”签证)需提供授权单位或中国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电或各类交易会请柬;短期来厦旅游人员可直接办理在厦门停留五天的特区旅游签证。持该签证的人员只能在厦门范围内活动。除特殊情形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加签外,应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有效期内出境。

为方便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经国务院批准,经由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外国旅游团,自 2002年1月1日起,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核发的“签证通知函”,可在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团体旅游签证。入境时,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

5、境外人士入境后的管理

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海外华侨,入境后临时住宿,应当办理住宿登记。居住在城市需于抵达后 24 小时(农村 72 小时)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住宿在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国在华居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非经批准不得在华就业。

境外人员入境后,必须在其签证、签注或证件的有效期内停留。因处理事务无法按时离境时,应当提前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延期手续。

在厦门投资办厂、工作、学习、经商、贸易或购置产业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 1 至 5 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台湾居民因经商贸易活动, 1 年 内五次从厦门口岸入境或来厦参加“中国投资贸易洽淡会”、“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招商活动的,可以申请 1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