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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同接待社保证旅游行程计划的实施,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3.及时向所属组团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 及时制止金、马、澎地区接待社违反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5.自觉抵制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统一的言行。
十五、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人员不得与金、马、澎地区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金、马、澎地区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
十六、福建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按公安机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十七、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赴金、马、澎地区旅游:
1.有法定五种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
2.被公安机关列为限制再出境对象的;
3.在赴金、马、澎地区旅游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为的;
4.公安机关认为不应批准的其它情形。
十八、经批准赴金、马、澎地区旅游的申请人,应在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并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得通过金门、马祖、澎湖地区转到其他地区。
十九、旅游者应当尊重金、马、澎地区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二十、旅游者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二十一、组团社领队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人员应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有关事项,不得擅自携带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批许可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特殊物品入境。
二十二、旅游者对组团社及其领队人员违反有关旅游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十三、未经批准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旅行社实体和个体经营者违规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四、组团社违规经营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资格。
二十五、组团社弄虚作假,递交虚假申请材料,造成所组织的旅游人员在金、马、澎地区非法滞留、从事非法活动的,取消其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资格。
二十六、领队人员在带团中违反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领队资格。
二十七、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大陆的,由公安机关依有关法规处理;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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