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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7-2 9:05:37      访问数:

ΟΟ四年十二月三日,福建省旅游局发布了《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旅[2004]154

 

各设区市旅游局:

开放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关联度大,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证开放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有计划、有管理、循序渐进地开展,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必须经福建省旅游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福建省旅游局对组团社实行动态管理。

二、赴金、马、澎地区旅游实行总量控制。根据金、马、澎地区旅游发展趋势,逐年提出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人数总量;并根据组团社上年度入境游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各组团社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配额指标,每半年分配一次。

三、经批准的组团社与经福建省旅游协会金马澎旅游分会认可的金、马、澎地区的接待社签订合同后,方可开展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组团社不得与未经认可的金、马、澎地区接待社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合作。

四、组团社须填写《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名单表》一式四联,分别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五、福建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赴金、马、澎地区旅游。

六、福建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团须从福州马尾港客运码头、厦门港和平客运码头、泉州后渚港客运码头、莆田湄洲岛对台客运码头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名单表》的查验,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报告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分团入境。

七、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赴金、马、澎地区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削价竞争,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八、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九、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十、组团社应当要求金、马、澎地区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安排团队到政治敏感地点游览,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十一、旅游团队在金、马、澎地区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或是旅游者在金、马、澎地区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福建省旅游协会金马澎旅游分会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十二、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金、马、澎地区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从事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领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没有参加培训的,不得带团前往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人员从事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十四、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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